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领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利用
第五章 价值治理与用度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司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长能源供给,改善能源结构,保险能源安全,;せ肪,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订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合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划定,报国务院核准。
通过低效能炉灶直接点火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合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度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造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指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成立和发展。
国度激励各类所有造经济主体参加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た稍偕茉纯⒗谜叩暮戏ㄈɡ。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执行统一治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掌管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治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掌管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治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掌管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造订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掌管有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了局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了局该当颁布;但是,国度划定必要保密的内容之表。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凭据全国能源需要与可再生能源资源现实情况,造订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持久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核准后执行,并予颁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凭据前款划定的总量指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现实情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持久指标,并予颁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凭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持久总量指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假造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核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治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凭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持久指标,会同本级人民当局有关部门假造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当局核准后执行。
经核准的规划该当颁布;但是,国度划定必要保密的内容之表。
经核准的规划必要批改的,须经原核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假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倒伧求有关单元、专家和公家的定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领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凭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造订、颁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领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该当造订、颁布国度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尺度和其他必要在全国领域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度尺度。
对前款划定的国度尺度中未作划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能够造订有关的行业尺度,并报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国度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钻研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度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铺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钻延注利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取,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出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该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通常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四章 推广与利用
第十三条国度激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该当遵循司法和国务院的划定获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登记。
建设该当获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统一项目许可的,该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该当与依法获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登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定并网和谈,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领域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主张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度搀扶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域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本地出产和生涯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度激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激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出产的燃气和热力,切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尺度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该当接管其入网。
国度激励出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该当依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当局的划定,将切合国度尺度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系统。
第十七条国度激励单元和幼我装置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温暖造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太阳能利用系统与构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当凭据前款划定的技术规范,在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前提。
对已建成的构筑物,住户能够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装置切合技术规范和产品尺度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表。
第十八条国度激励和支持村落地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治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凭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ず臀郎酆现卫肀匾认质登榭,造订村落地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造宜地推广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幼型风能、幼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对村落地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第五章 价值治理与用度分摊
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主张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值主管部门凭据分歧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分歧地域的情况,依照有利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准则确定,并凭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当令调整。上网电价该当颁布。
遵循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划定尝试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主张上网电价,依照中标确定的价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遵循前款划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主张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遵循本法第十九条划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产生的用度,高于依照通例能源发电均匀上网电价推算所产生用度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法子由国务院价值主管部门造订。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用度以及其他合理的有关用度,能够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度投资或者补助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统一地域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治理用度超出销售电价的部门,遵循本法第二十条划定的法子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值,依照有利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准则,凭据价值治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度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钻延注尺度造订和示范工程;
(二)村落、牧区生涯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域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有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出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度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领导目录、切合信贷前提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度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领导目录的项目赐与税收优惠。具体法子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倒劓实、齐全地纪录和保留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查抄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查抄时,该当遵循划定的法式进行,并为被查抄单元守旧贸易奥秘和其他奥秘。
第七章 司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治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治理工作中,违反本律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当局或者上级人民当局有关部门责令更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推广监督治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划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度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期限更正;拒不更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划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禁绝许切合入网技术尺度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出产企业经济损失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当局治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期限更正;拒不更正的,处以燃气、热力出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划定,石油销售企业未依照划定将切合国度尺度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系统,造成生物液体燃料出产企业经济损失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当局治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期限更正;拒不更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出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寓意: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天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料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衔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出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